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定取消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预订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预定项目(以下简称“被保险项目”),并实际预付费用的人员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具体预定项目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因预定取消对被保险人造成的实际费用损失。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预定项目后,在预订项目截止日期前,因下列原因取消预定或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预定项目,导致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预定费用无法返还,以及被保险人依照预定合同约定须支付的违约金等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因前述情况而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非自身原因:
1.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身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或突发严重急性病;
2.被保险人在预订项目之前报名参加的原定于出发日及之后三天内于目的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
3.被保险人因无法取得预定项目相关的手续材料而造成取消预订项目的;
4.在预定服务或项目发生日期前15天内,被保险人或配偶发生意外流产;
5.在预定服务或项目发生日期前15天内,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
6.在预定服务或项目发生日期前7天内,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
7.在预定服务或项目发生日期前7天内,项目涉及地区发生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5级及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性传染病。
(二)自身原因: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自愿取消预定项目。
以上(一)“非自身原因”为本保险合同必须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二)“自身原因”为可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由投保人自主选择投保。两项保险责任项目分别设定保险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传染病症或流行疫病爆发而无法出席预订项目;
(七)由于被保险项目提供方自身的服务品质或销售方在本保险合同投保后自行改变或取消被保险项目。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以抵扣券等其他方式得到返还或补偿的部分;
(二)被保险人在预订时已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无法参加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损失;
(三)可以由被保险项目提供方予以退款或赔偿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七条被保险人和被保险项目提供方或销售方协商一致,约定取消被保险项目或延期被保险项目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额为被保险项目的实际支付费用,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可按单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
(一)按单次投保时,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预定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预定项目,并交纳预定费用(或信用卡担保完成)时起,到约定的被保险项目截止日期24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按期间投保时,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支付的预付费用或信用卡担保扣款凭证,银行卡消费明细、信用卡账单或被保险项目提供方或销售方出具的预订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第四条中约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提供能证明保险事故确实发生的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八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一)按单次投保的,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二)按期间投保的,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赔偿。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七条预定项目:被保险人预定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可包括:
(一)旅行旅程;
(二)演唱会、音乐会、话剧、歌剧、体育赛事等相关票务;
(三)保险人认可的相关服务;
(四)保险人认可的产品预定。
保险说明
1.保险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定取消费用损失保险。
2.保险费:根据实际票价而定。
3.保险方案:根据实际票价而定。
4.购买份数: 每人每车次限购1份。
5.保险有效期:保险责任期间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单,被保险人购买有效车票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上车之日止。
6.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身需要,取消预定的车票,致使被保险人依照预定车票约定须支付的违约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因前述情况而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除外责任见条款)。
7.投保人要求:满18周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默认取票人为投保人)。
8.保险生效后不可以退保。
9.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妥善保管。电子保单可在保险公司网站上查询和下载。
10.适用条款:本保险计划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定取消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
1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据实填写投保信息,否则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2.保单信息查询或下载请登录:www.epicc.com.cn。咨询服务请致电人保财险客服电话:025-95518。
13.理赔咨询服务请联系畅途网在线客服。
14.在线退票的被保险人,赔款将在被保险人退票的6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被保险人支付车票费用的账户。
15.车站退票的客户需向畅途网提供退票手续费票据截图。核实信息后,赔款将在被保险人退票的6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被保险人支付车票费用的账户。
16.车站不允许退票的,被保险人凭原始票据,申请赔付。核实信息后,赔款将在被保险人申请赔款的6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被保险人支付车票费用的账户。
17.赔款将分2次赔付,第一次赔付金额与支付的保费相同,第二次赔付金额为去掉第一次赔付的金额,两次相加的金额为保险方案中约定的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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